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实施十周年2014-11-17 时光荏苒,回首过往,翻看2003年前后关于我国民生的热点话题,映入眼帘的是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松下手机事件等,几乎不断出现因为产品缺陷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事件,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由于那时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使消费者更深层次的利益诉求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尽管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果来看,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还缺乏有力度的措施。
我国的召回法规制度 同样在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产品予以强制收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按照要求,凡购买了相关不合格插头插座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或生产厂家提出退货。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名义强制收回某项产品,标志着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别是对劣质产品大大加强了市场监管力度。 于是,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终于在2004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顺利浮出水面,并在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创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先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提高汽车质量水平、保证汽车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年来,质检总局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的基础上,又先后制定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这其中,《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该规定的出台为保护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将加重儿童玩具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对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中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2年10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程序规定、惩罚力度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执法部门缺陷调查的权力。《条例》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作出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消费者、生产者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也成为产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召回工作显成效 就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前的9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总局的指导和委托,专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全国汽车、玩具等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与技术支持工作。 目前,借助社会各方技术力量,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中心为依托的专家队伍和检测机构技术支持系统,召回工作技术基础得到有效加强。汽车产品缺陷投诉网络平台、呼叫中心和舆情监测系统也陆续开通。收集消费者、媒体及各方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的产品缺陷信息。 不仅如此,自2005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就多方面参与了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并加强与公安部交管局的合作,就特大交通事故中车辆安全性问题开展多次深度调查工作。2007年,中心与相关高校合作开展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车辆安全性分析试点研究和专项研究。在此基础上,2011年,中心联合国内4地的5家机构,在全国4个典型地区推进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简称NAIS)的试点工作,从车辆缺陷判定及提升汽车质量安全水平的角度,建立了包括2600余项的数据采集规范体系,建立了NAIS数据库,大大丰富了汽车召回及缺陷调查手段,其中部分案例引发了国家质检总局汽车缺陷调查工作的开展。 在卫生部门建立全国伤害监测点样本医院,全面采集伤害数据的基础上,中心从2008年开始,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开展了产品伤害监测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6月,我国产品伤害数据共采集约30万例。自2012年1月起,实现周报,周均采集量为1760例。这些信息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全国监测点地区发生的典型伤害案例被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有效锁定,通过回访调查确认和实验评估分析,产品伤害信息已经为实施消费品的安全预警、风险通报和缺陷召回提供重要案例支持,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在我国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基础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2012年12月20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共建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在北京成立。根据实验室合作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国家级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产品缺陷测试等方面开展合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组建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以加强国家汽车召回监管技术能力,服务于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技术判定,面向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公正、科学的汽车产品检测服务,树立政府实验室的公益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上种种,均为产品召回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截至今年9月15日,我国已实施汽车(整车)召回787次,共1676.6万辆;轮胎召回1次,共47.18万条;摩托车召回3次,共427辆;儿童玩具召回191次,约11.99万件;家用电器召回26次,共381.12万件,有效减少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缺陷汽车召回就为我国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极大地维护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召回制度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效管理手段。国外的一些核心研究表明,特定汽车车型的召回率如果上升10%,那么这个车型的事故发生次数将下降2%,同时也有一些统计说明,对于危险等级越高的缺陷汽车产品,通过召回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效果更为明显。 我国人均消费水平逐年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由实用变的更加注重产品档次、品牌。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有利于拉动消费,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提高企业质量意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指出,中国经济要想再创辉煌,再创奇迹,就必须着力提升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同时,李克强总理还强调,提升质量归根到底靠企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讲道德、讲诚信的经济。企业要坚守商业道德,担起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在创新、管理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下功夫。各行各业都要瞄准质量顽症,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品。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严字当头,注重基础和细节,向管理要质量。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技能,培育职业精神,造就责任心强、有专业素养的职业队伍。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多出优品、打造精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乎群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努力塑造中国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品牌,不仅让国内消费者喜爱,而且在国外声誉良好,做到“双满意”。 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逐渐退出市场。因此,企业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自然又使企业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企业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 产品召回制度从舶来品到本土化,逐渐为企业和社会各界所熟悉,成为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选择;从10年前,企业对产品召回工作的担心,到如今企业主动实施召回,负责任的召回,甚至是关怀式的召回;企业还为召回工作设立实验室,建立专门的召回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使召回制度成为推动提升“中国制造”质量水平的有力武器,不断督促企业自觉强化对产品设计、加工制造、材料选用、标识标注等环节的管理,努力降低缺陷产品发生的风险。实践证明,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的有力武器,也是提高“中国制造”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塑造中国产品良好品牌的制度保障,更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未来剑指消费品安全 消费品安全,也称产品安全,是指消费品在使用、运输、销售过程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伤害或损失的能力。消费品安全是不同于产品质量的一个概念。通常情况下,产品符合一定的标准,就视为质量合格。但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危险,这些危险就是消费品安全所关注的领域。因此消费品安全是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消费品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消费品安全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加强对消费品安全的监控、执法和保障力度,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法案。美国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欧盟于1992年颁布了《欧共体理事会通用消费品安全指令》、2009年又颁布了《新玩具指令》,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日本也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 纵观各国消费品安全立法,其主要特征就是通过立法,对消费品使用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作出最大限度的预警,建立以消费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消费预警与召回、安全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司法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式安全预警、安全保障、事故处置与责任追究机制。其目的就是通过消费品安全法,对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产品,防止因产品本身存在的危险给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为了进一步发挥产品召回制度在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以重点消费品为对象的缺陷召回部门规章。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消费品领域的质量安全问题,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消费品安全法研究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立法研究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研究工作方案,开展了扎实的前期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为《消费品安全法》立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研究起草消费品安全法律草案,并将产品召回等作为重要制度之一,构建起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消费品安全制度框架。此举将为进一步减少消费品安全事故、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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