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要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2015-03-17 记者16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近日出台了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住建部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住建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则应协调各专业之间以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同时,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住建部还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报告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