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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办法

2012-04-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监督管理等创建工作。

二、等级划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依据行业相应的安全绩效要求和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申请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需要所属企业80%以上取得相应等级。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分,评审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5分,评审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人(不含2人)以下;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60分,评审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不含3人)以下。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8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

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分,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80分,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0分,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1年以上,自评达标,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分,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5分,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60分,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三、评审单位及评审专家

(一)评审单位

1.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单位提出并上报有关资料。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负责受理企业二级达标申请、组织开展评审、颁发等级证书、牌匾和公告等工作。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负责受理企业三级达标申请、组织开展评审、颁发等级证书、牌匾和公告等工作。

3.评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

(2)有5名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

(3)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4.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管理、评审组织程序、申请与受理流程、评审流程与公告办法等工作文件和有关管理制度;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5.评审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获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应涉及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所有A级要素和生产现场。

6.评审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评审专家

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安全评价师资格或者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3.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专家聘书或者评审单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聘书。

(三)评审单位、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予以公告:

1.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因疏于管理,造成企业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企业创建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和内容,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资金。企业应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模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实施和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有效运行,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内容、方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方案应报相应的评审单位备案,并作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起始依据。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自评工作,也可以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或自评服务。

(四)企业自评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的,方可向相应的评审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企业,应分别向相应的评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重大危险源清单。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一式3份(见附件2)。

4.评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受理、评审与公告

(一)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见附件3);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和说明理由。

(二)评审单位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45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

(三)评审单位应制定包括评审目的、评审依据、人员组成和日程安排等内容的评审计划,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4)。

(四)评审单位开展现场评审时,要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查阅、随机询问和正反向比对信息等方法,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效果进行评审,评审证据应充分,评审记录应详实、可追溯。

(五)评审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完成后,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5),并将评审资料存档。

(六)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名单,7个工作日内对公告的达标企业发放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后,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证书、牌匾和予以公告,并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整改完成后,可按降低一个等级或者同级别重新申请评审。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目标。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运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每年1月31日之前,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标准化自评报告报相关的评审单位备案。

(三)企业性质或者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自评,实施变更管理,并将变更后的情况及时报相关的评审单位备案。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升级的,企业应向相应的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逾期未申请评审的,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自动作废。

(五)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3年内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和绩效要求,需要保持原等级证书的,可直接向评审单位提供自评报告,申请换发同等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单位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1.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超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规定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4.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5.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新的相关行业《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同级别或上一级别的评审申请。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试行)》(新安监管字〔200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