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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1-09-09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核确定,负责本辖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市及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评审组织单位条件及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审核批准,由省局统一报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建设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局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终止该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省局授权,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标准化师资、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事业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培训、各市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培训由省局宣教中心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中省直企业自评员培训由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培训机构负责,各市直属及其他企业的自评员培训,由各市评审组织单位委托三级以上(含三级)培训机构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企业自行聘请经省局审核公告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意见,同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公告的企业,颁发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全国统一式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二级企业由省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三级企业由市评审组织单位颁发。

  (六)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省局审核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省局考核确定并公告,具体承担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省局宣教中心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经省局考核合格,确定其评审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公告;

  8.评审单位的评审条件有效期为3年,每年定期进行年检,经省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予以确认;

  9.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省局审核备案。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遵守行业自律原则,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局和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二级企业评审时,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三级企业评审时至少由3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以上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在进行评审工作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并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六)评审工作应在与企业签订评审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省局宣教中心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建设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再培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省局宣教中心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取得省、市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及绥中县安全监管部门。

  2.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省局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5.沈阳市为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的城市,可先行先试,自行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