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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2-02-14

为切实做好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上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统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组织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安监局认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评审组织程序文件、完善的评审单位管理流程等。

4、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5、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严格按照安监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审查评审报告并提请安监部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相关工作。

2、负责做好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被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有权向主管安监部门提出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意见。

3、依托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自治区安监局授权,承担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六)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工作应严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评审程序实施。

2、企业形成自评报告后,根据申请等级向自治区或所在地级市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查符合要求的,从自治区安监局认定的评审单位中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书面说明原因。

3、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本级安监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和评审材料。

4、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由自治区安监局进行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查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自治区范围内二、三级评审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备案。评审单位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 。

(三) 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三级评审单位需有6名以上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安监机构培训合格的专职评审员。二级、三级评审单位均需有3名以上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定专家聘用协议。

(四)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文规定前,暂由评审单位与企业协商后,实行协议收费。

6、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7、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五)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及当地县(市、区)、市级安监局或自治区安监局报告:

1、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2、评审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

3、其它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七)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安监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1、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的。

2﹑评审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

3、评审组织评审人员或专业评审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4、未按评审程序评审的。

5、违反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行为的。

(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评审报告者,按《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九)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首先进行文件审查,然后与申请企业联系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专职评审员;指定1名专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备案表和评审报告。

4、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其中每个企业现场评审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下,经相应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评审员和聘请的兼职评审员。

(二)专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安监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评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二、三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均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从事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监督检查

自治区及地级市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对全区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发现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工矿商贸企业包括: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及批发企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