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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2012-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

  第四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在省、市(州)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客观、独立、公正地作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严格按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评审工作。坚持评审与咨询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第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设立本地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五)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一)经安全监管局授权,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评审材料审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承担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四)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通知并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二)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表等材料。

  (三)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我省范围内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其中,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查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提出本地区三级评审单位候选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二级评审单位需有7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三)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五)二级评审单位评审费用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经费来源;三级评审单位评审费用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确定经费来源;

  (六)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七)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

  (二)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其中每个企业现场评审时间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下,经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相关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地区范围内相关行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二级评审单位受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委派,可承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填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局授权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