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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11-06-28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介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会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指导意见》提出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

  考虑到我省企业规模小、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短时期内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化规范创建达标尚存一定困难。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的安全许可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分别制定了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1-3),以稳步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基本要求》是《基本规范》对企业专业性、强制性的要求,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各市县和企业要认真理解《基本要求》的内容,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行政许可相结合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紧密结合起来,把达标创建作为安全准入的基本条件。

  对首次发证和延期换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对照《基本要求》进行逐项评价,有明确的评价结论。企业要按照《基本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向市县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市县安监局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4-9)。延期换证的企业,凭市县安监局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办办理延期换证手续;首次发证的企业,还须经过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领导审批后,省局审批办方可办理许可手续。

  市县安监局要按照《基本要求》,对辖区所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普查,督促企业按照《基本要求》,查遗补漏。各企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基本要求》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安监局审查确认后,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对审查情况统一公告,达到《基本要求》的,由市县安监局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合格证书》(证书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凡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提请政府关闭。

  达到《基本要求》的企业,要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向市县安监局提出标准化考评申请。市县安监局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提出是否符合申请考评条件意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非煤矿山规模以上企业在2013年底必须取得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并凭标准化证书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换证手续。

  三、落实责任,有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介机构应恪守执业准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如在检测、评价和标准化考评中出具虚假报告,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资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当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 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如提交严重失实意见,一经发现,将取消专家资格。

  市县安监局应对照《基本要求》对本辖区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海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审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报省安监局备案。

  各级安监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基本要求》的评价意见后作出审批意见。省安监局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市县安监局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基本要求》审查意见和评价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凡发现市县安监局《基本要求》审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市县安监局负责人。

  省安监局将提请省安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强化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