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海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011-05-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全省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

  非煤矿山企业在2011年底前100%达到海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在2013年底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实现达标;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在2011年底前100%通过海南省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以上考评;到2015年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企业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时限进度完成;

  冶金、机械等其他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二)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到2011年底前,各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基本建立。

  (三)健全工作体系。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主体,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程序和制度。建立一批考评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实施准备。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市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企业内部宣传,以及各行业部门集中组织培训等各种手段、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考评标准,让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及自评人员和市县各有关部门的考评人员都能熟悉标准、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

  (二)标准制定。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及行业专家,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考评办法和工作指南等,于2011年8月底前下发执行。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参照国家相关行业企业标准规范,分别制定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并下发执行。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参照国家相关行业企业标准规范,制定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并下发执行。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参照国家相关行业企业标准规范,制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并下发执行。

  (三)自查整改。各企业要分别对照国家和省的标准,以及省和市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自查整改。要对照规范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抓好整改。

  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对照标准指导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四)自评申报。各企业对照考评标准自查整改,经自评合格后,要规范整理有关制度、装备、人员、档案材料等,形成自评报告,并向当地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自评报告,申报达标考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行业企业向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交通运输企业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向市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五)考评验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二级企业的评审由市县有关部门受理并提出初评意见,逐级申报,分级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机械行业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评,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评。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计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来抓,加大宣传推动力度,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达标信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和达标细则。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对于尚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按照《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已达标企业的等级认定。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隐患整改。对达标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先进安全理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分阶段组织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对有关评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要加强安全达标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要及时总结推广,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