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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012-10-28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安委[2012]13号)和《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安委〔2012〕3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我区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重点,持续、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压力容器企业、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酒店、商场和其他工贸行业企业的量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1、在 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达标,其他工矿商贸、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一批示范企业。

2、在 2013年底前,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压力容器企业、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酒店、商场和其他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全面达标。

3、在 2015年底前,全区所有企业实现达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 长:林 刚(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徐清武(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和娇(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徐瑞光(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裴克波(区政府副区长)

谢辉文(区政府副区长)

林小杨(区政府副区长)

林志刚(区政府副区长)

杨柳芳(区政府副区长)

郭 建(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 梁东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安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谢玉成(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陈 蓉(区财政局局长)

彭小艺(区人社局局长)

谢式文(区教育局局长)

林尤胜(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局长)

符 海(区卫生局局长)

韩椿畴(区司法局局长)

王卓君(区监察局局长)

吴挺干(区住建局局长)

杜发安(区农林局局长)

黄 波(区水务局局长)

孔 红(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王康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周仁跃(区商务局局长)

张清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维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符少东(区总工会主席)

熊廷胜(灵山镇镇长)

潘亚春(演丰镇镇长)

洪理庄(三江镇镇长)

冯学保(大致坡镇镇长)

陈书文(新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晗(白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泽杰(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符明雄(和平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源明(海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至俊(博爱街道办事处主任)

翁裕和(白沙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涵宇(海甸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山(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伟(美兰区公安分局局长)

周小岛(美兰区工商分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陈维明

办公室副主任:苏群雄

四、工作任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内容。

(一)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完成创建任务。

各镇(街)、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民爆器材、剧毒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4.区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5.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政施工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6.区科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工业、信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7.区药监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药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8.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设施管理、采砂、供水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9.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商贸企业以及商业、供销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农业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1.区文化旅游发展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旅游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广电、出版、体育系统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2.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幼儿园、校车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3.区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渔业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14.区财政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15.区消防、工商、卫生、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发展与改革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镇街,指导、督促、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服务。

16.区安委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其它规模以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指导辖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二)工作要点

1、动员部署。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速行动,在摸清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等)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召开启动大会,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进行。

2、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行业(领域)已制定的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国家未发布但海南省已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按照海南省相应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执行;规模以下企业按海口市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二级(或以上)标准化工作。

3、建立健全考评体系

(1)区安监局负责确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及全区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评审单位。

(2)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报区安委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4、示范推广

(1)树立示范企业。每个镇、每个街道、每个行业部门要树立 1—2家企业,作为标准化企业的典型,为同类企业有效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树立标杆和样板,为企业之间交流提供平台。

(2)发挥国企优势。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发挥国企管理规范、人员素质高的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先行先试。

(三)实施步骤

1、起步阶段(2012年年底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查实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数,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评审单位,报区安委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要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加强职工培训,促进岗位达标。

2、示范阶段(2013年 5月底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在本阶段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他行业的大型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实现达标。区安委办在上述达标企业中选取典型企业组织相关企业现场观摩、交流学习,推广标准化创建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行业达标企业的经验,召开现场会、示范推广,以点带面,力争在2013年 5月底前,全区 20%规模以上的企业达标。

3、推广阶段(2013年底)。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安排和职责分工,分别确定年度达标企业名单,帮助企业开展达标工作,适时做好本部门、本地区企业达标申报和考评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创建进程,力争在 2013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100%达标。

4、提高阶段(2014-2015年)。各有关部门组织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 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经报市安监部门同意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一级企业评审。各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各镇(街)摸清本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的达标创建情况,督促指导规模以下企业开展达标工作,力争在 2015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企业全部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此项工作是我区2012——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将列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分级负责,加强领导。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编写评审细则,按年度工作目标推动基层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构建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推进的安全标准化创建体系。

(三)加强培训,提升质量。各企业要积极派员参加相关标准化建设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基本方法,掌握有关行业标准,提高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的能力,保证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能够高质量的完成。

(四)强力推进,分类指导。根据安全生产状况、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分类、分层次组织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主动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运用执法监督手段,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对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较差的企业,通过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其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标准化建设完成、保持以及持续改进情况。建立企业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考评验收工作。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的中介机构应据实将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企业,要以相应的标准化考评标准要求查找企业安全隐患,责令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标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强化与安全许可制度相衔措施。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行业,逐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关闭;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七)健全激励机制。一是建立和落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批、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现代管理企业评定、劳模评选和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涉及企业利益和企业荣誉的事项挂钩。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执法、评先评优、奖惩考核、事故处理、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有机结合起来,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镇(街)、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将目标分解到企业,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层层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及时掌握指标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做好申报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和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按工作进度情况在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区安委办。

请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方案、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 1-2家达标创建示范企业名单在 11月 30日前报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