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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1-07-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发23号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13个非煤矿山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企业和系统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名单见附件1);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10%的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力争25%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所有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且1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

2.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自治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评审组织工作,各盟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2.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内安监管一〔2010〕406号)领导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确定(名单见附件2);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各盟市安监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3.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4.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1.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经自治区安监局研究,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经自治区安监局(或委托盟市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2.各地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3.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评审程序

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一)企业自评和申评。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标准化等级前,应成立自评组织机构,组织自评并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3)。

非煤矿山企业自评为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向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5),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受理和组织评审。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对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一级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二级的,初审合格后,受理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受理后,由领导小组从自治区安监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与受委托的评审单位签定评审委托书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应明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方法,评审质量和结果承诺,评审违约责任和追责办法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开展评审。受委托的评审单位与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签定评审委托书和技术服务合同后,应及时成立评审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企业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通知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和企业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具体评审单位管理及评审办法由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制定(暂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则(试行)》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四)审核和公告。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后,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指定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企业标准化等级进行评定。

经评定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的,由盟市安监局予以公告;经评定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的,由自治区安监局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自治区安监局公告后,由自治区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其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7)和牌匾(式样见附件8)。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四、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管理

(一)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的颁发。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牌匾颁发同标准化公告权限一致。即:一级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二级企业由自治区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其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三级企业由盟市安监局及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

(二)标准化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标准化企业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备案。标准化企业每年应根据标准化自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三)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标准化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企业三个年度自评报告备案情况,选择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的,按程序核准后换发新的标准化等级证书。复评没有通过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取消其标准化企业资格。

标准化企业未开展年度自评并备案的,评审组织单位不予受理其标准化延期申请,有效期满后收回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经企业整改后,再次提交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审核和公告。

(四)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对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给予降低一个级别的处罚,对三级标准化企业暂停其标准化资格,并责令企业整改。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取消其标准化企业资格。经整改,一年后经再次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审核和公告。

五、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标准化系统,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企业日常生产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或采用采选联合工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适应的标准对矿山生产系统或尾矿库分别进行评审,并按生产系统和尾矿库标准化等级最低的为基准,确定企业的标准化等级。

(三)盟市、旗县安监局发现评审单位出具虚假考评报告或考评报告与现场严重不符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责令其整改或提出重新评审的建议。如发现评审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评审报告与现场严重不符情况的,由盟市或旗县安监部门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经进一步核实后,取消其金属非金属矿山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3号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并及时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

(二)强化指导,分类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原五级分类标准),原标准化等级仍然有效,今后要抓好巩固提升,不断改进完善,有效期满后按本方案分级要求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本方案要求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区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同时,对辖区内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要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进行分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典型示范,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促进中小矿山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五)加强培训,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相关机构,对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要制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