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013-02-05 各市州、甘肃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省实际情况看,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些行业和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继发生各类事故,其中,建设单位认识不到位,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源头管理出现缺失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36号令第七条第四款明确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适用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第十条明确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要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审批核准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内政府招商引资类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严格按省上界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杜绝越权审批、违规办理相关安全手续的现象发生;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要求,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四、对于2011年2月1日前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目前已经投产但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可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等相关文字、影像资料一并报本行政区域安监部门备案,但安全现状评价不能作为安全验收的依据。 五、对于2011年2月1日后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36号令的相关规定,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三个环节要完整详实。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对于缺少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项目,不能直接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如发现建设单位和安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或违规承担安全评价业务等情况的,要严格按照36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中治理的内容之一,今年还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安监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将列入“黑名单”,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安监部门可不予办理各种安全手续。 八、各市州安监部门一季度要组织对2011年2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工作台账。请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省局。 同时,从今年起,6月底、12月底,各市州安监局要将本地区冶金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情况按附表统计上报省局监管二处。省局今年将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适时组织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联系 人:丁文正 石璞 联系电话:0931-8854422 电子邮箱:gsajjg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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