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2012-08-06 为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区域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97号)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中介参与的原则,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周密组织实施,重在抓好落实。 坚持管理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全省规模以上工贸行业10%的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全省规模以上工贸行业50%的企业全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 (二)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督促和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2、各级国防科工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3、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4、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5、各级共青团组织、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 五、相关规定 (一)全省工贸行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安监部门组织评审”的简化程序实施。对已颁布国家标准的行业,按国家标准实施;对未颁布国家标准的,大、中型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规范》制定相关标准。小微型企业标准由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贸行业创建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同时,做好中央驻青和省管工贸企业的安全达标工作。 (三)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贸行业创建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四)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小微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的组织评审工作(企业标准划分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五)根据《国家安全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2〕69号)的要求,工贸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已启用。省、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均要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贸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解决标准化建设制度、进度、难度方面的问题。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州(地、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标准化建设考核机制,凡组织不力、协调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加强责任追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日常执法检查之中,与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创建标准化进程,科学确定检查和指导频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督促,全力加快标准化创建进程。 (四)严格考评考核。各地区要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内容之一,将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必备条件,同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任务没完成年初计划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教育培训。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州地市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标准化知识的培训,每年举办2-3期培训班,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为创建标准化达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典型示范引导工作,根据本地区工贸企业特点,指定一个区(县)为试点单位,率先开展达标工作。 (六)落实激励政策。将安全标准化工作同企业评先争优、银行融资、工商年检、工会评优、以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有机结合,对完成标准化企业可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限制上述荣誉的参评和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