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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的通知

2012-04-16

 

鲁安监函字[2012]68号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发挥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决定在全省确定一批市、县(市、区)和企业,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创建活动。现将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有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基础扎实,建设体系基本形成;宣教工作到位,有良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氛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多、质量高。
        (二)典型企业:
        规模大,工艺技术水平高,在全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水平较高;企业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申报数量
        每个市可申报1个示范城市、3至5家冶金等工贸行业典型企业,省局在各市申报的基础上,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名单。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2、申请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典型企业的地区和企业,要认真填写《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地县、市级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安监局统一报省安监局。
        3、请各市安监局于4月25日前,将本市申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典型企业名单及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