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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011-07-26

 

  为了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规范监管,引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投入、专业管理、技术装备升级、制度建设等方面得到根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高效运转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阶段性目标

  1、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全省从2011年7月开始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特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达到安全评定“合格”;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达到安全评定“基本合格”;到2015年底前,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安全评定“合格”率达到100%。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前通过安全认证。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行标》)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以下简称《省标》)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验收。到2012年6月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入晋企业,以下同)的施工现场达到《省标》“合格”标准,2013年12月底前,达到《行标》“合格”标准; 2014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省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2015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行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所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省外入晋企业在我省成立分公司的建筑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省外入晋企业承建项目。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规范监管,引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投入、专业管理、技术装备升级、制度建设等方面得到根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高效运转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阶段性目标

  1、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全省从2011年7月开始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特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达到安全评定“合格”;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达到安全评定“基本合格”;到2015年底前,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安全评定“合格”率达到100%。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前通过安全认证。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行标》)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以下简称《省标》)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验收。到2012年6月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入晋企业,以下同)的施工现场达到《省标》“合格”标准,2013年12月底前,达到《行标》“合格”标准; 2014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省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2015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行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所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省外入晋企业在我省成立分公司的建筑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省外入晋企业承建项目。

      四、标准及办法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为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评价标准》为依据,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合格”为达标,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评价标准》。

  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厅负责认证,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安全认证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评、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抽查、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没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不予安全认证。

  (二)施工现场标准化

  施工现场标准化以《行标》和《省标》为依据,开展达标验收,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行标》和《省标》。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按照项目部自查整改、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签署评价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达标验收等程序进行。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深刻领会标准化工作精神,熟练掌握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开展宣传发动。

  (二)启动阶段(2011年8月1日—12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启动标准化工作,通过企业自查自评,督促企业内部和项目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分析问题,认真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现状。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和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等基础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

  (三)评价验收和推进阶段(2012年1月1日—2015年底):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启动实施阶段取得的工作成果,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不断规范管理行为,细化过程控制,建立“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同时,按照阶段性目标要求,企业申请安全认证和项目达标验收。

  从2012年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正式开展企业安全认证和施工现场达标验收。2012年6月底前,特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一、二、三级企业达到“基本合格”;2013年底前,一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2014年底前,二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2015年底前,三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根据企业申请,随时组织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认证和达标验收,对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颁布发证书,对通过达标验收的工地颁发工地标识。

  在开展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培养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项目,开展典型示范,评比奖励。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月起):企业通过安全认证、项目通过达标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要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全面推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行为和现场防护等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各类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并建立起企业安全认证的动态核查和项目达标验收的动态评定的监管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工作方案。各市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厅。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方案要突出自查自评、落实整改、达标复核、安全认证、持续改进等环节内容,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落实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11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文件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化技术手册,对施工现场和各类危险源监控管理实现流程化、表格化、岗位化。

  (三)成立评价委员会。为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省厅成立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对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

  主  任:郭燕平  副厅长

  副主任:顼连斌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常务)

      周翠芬  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  原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管理总站站长

          刘跃生  厅稽查办公室主任

  成  员:由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比照省厅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考评流程,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要结合季度性安全督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开展检查或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标准化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安委会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厅安委办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标准化工作日常事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为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奖惩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辖区企业和项目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表彰,并适当给予政策性奖励。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和达标验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记录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收回企业资质证书。

  (四)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挥各级工会及共青团组织的作用,通过组织技能比赛、岗位练兵等活动,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加强宣传发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每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和在建项目,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正面宣传。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企业,要在媒体公开曝光。

  (六)搞好信息上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平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动态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报送省厅。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信息上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