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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

2012-03-29

晋市安监管一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办,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律法规。现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底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凡是到期未达标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2、分行业分年度目标。

(1)非煤矿山行业。全市247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2011年已完成87家三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2012年达到三级以上标准88家,2013年达到三级以上标准72家。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3家,经营企业262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9家。2012年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9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3)冶金等工贸行业。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6484家,除烟草和规模以下商贸行业企业,计划在2014年底861家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在2011年已完成78家三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2012年达到三级以上标准300家;2013年达到三级以上标准317家;2014年达到三级以上标准166家。

(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实施意见》,确定达标时限,按时保质完成达标任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考核通报机制。

  市局将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安监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其分值将占全年度考核总分的20%,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标准化建设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实行市县财政激励。

为了加快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扭转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按照 “企业主体、中介服务、部门推进、政府扶持”的标准化创建原则,采取“以奖助推、市县统筹、先达有奖、后达不奖、不达关闭”的办法,推进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1、对达到市级(三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5万元。

2、对达到省级(二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万元。

  3、对达到国家级(一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万元。

  4、对本意见实施后达到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且已享受过奖励的企业,在被认定达到更高级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当年,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升级后的奖励标准给予补足。

5、对本意见实施前已达标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的当年,按通过考评后的奖励标准给予补足。

6、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同比给予奖励。

(三)实行制约机制。

1、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确定监管部门检查额次的主要依据。被评为省级二级以上的企业,每年检查一次;被评为市级三级的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不达标准化的企业,提高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强激励约束。

2、将企业达标情况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对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评先评优的,应予以否决。

4、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提请县(市、区)政府依法关闭。

5、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达标资格:

  (1)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

  (2)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国家及省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抓好培训教育,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内涵和要求。通过举办标准宣贯会、开展业务培训班、发放资料、组织媒体宣传和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把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努力营造“人人学习标准,人人按标准行事”的良好氛围。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成为企业学习标准化建设的典型、科研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的实践场所、企业间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政府部门推动行业标准创新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国家和省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和省未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相关要求,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标准化一级企业要抓巩固、二级企业要抓提升、三级企业要抓改进,不达标企业要限期抓整改。对安全基础较差、一时难以达标的中小企业,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新路子,加快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探索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监管办法,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从监管主体、监管频次、市场准入、诚信等级、优惠扶持、评优推荐等方面实行分类监管。推进企业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不断升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

  (三)动态监管、强化服务。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建立对已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企业标准化工作完成、保持以及持续改进的情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标准化管理。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支持和技术服务作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咨询和业务指导,提高标准化推进工作质量。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通过行业协会把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政策法规传达落实到企业,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