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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管理工作暂行程序

2012-07-10

 

  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程序。

  第二条 本暂行程序适用于山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程序执行,也可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三条 山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监局安全监管四处,统一负责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安监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要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统一使用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申请、评审组织、评审结果上报、核准公告、达标企业查询等工作。企业评审申请和评审报告的申报采取通过《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和纸质文档资料申报两种方式。

第五条  企业自评。冶金等工贸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可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形成企业自评报告,自评等级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由属地和上级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 自评报告的审核。

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企业申请资料符合申报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企业委托有关评审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的,经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后,可由提供服务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企业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企业依靠本单位技术力量完成企业自评工作的,由评审组织单位确定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企业申请资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书面通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评审。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评审时,可采取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评审、内部会议及沟通、末次会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工作,安监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抽查监督。

第八条 评审监督。

评审过程监督。评审单位确定外部评审时间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抽查监督。

评审组织单位监督。评审组织单位通过参加现场评审的末次会议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为下一阶段审核、认定公告提供可靠依据。监督时邀请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评审专家参与,采取现场监督或抽查监督的方式。末次会议监督的内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隐患等问题的整改情况;监督人员抽查企业现场;评审单位各评审小组评审得分、扣分、不涉及项等评审描述;评审组对企业技术咨询服务情况、评审情况,评审结论和对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参与监督的人员发表监督意见:包括对企业现场达标情况,对评审得分、扣分、不涉及项评审描述情况,对评审结论等的意见;指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单位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评审报告。 外部评审全部结束后,由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及企业整改计划等评审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认定和公告。

审核。评审组织单位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分批次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

认定。企业评审报告经审核通过的,评审组织单位召开会议,结合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情况,研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报请局领导批示,批示同意的,予以认定。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公告。省安监局对已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公告,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程序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每年对照有关安全标准化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负责监管和认定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