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06-0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84号)要求,为全面有序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有效提高企业硬件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取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达标标准、企业按照标准创建、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发证授牌的方式开展。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 (五)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持久地贯彻落实。要严格对应评定标准、细则要求,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长效机制。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监督管理,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或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给予降低或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三、评定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未颁布评定细则的行业,按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颁布的评定细则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四、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各有关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运行6个月的基础上,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或细则,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与评审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 经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报。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向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报。 (2)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向经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三)公告与授牌 1.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五、工作进度 (一)煤矿 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全省煤矿生产矿井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中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万吨/年的生产矿井,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生产矿井,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其中通风专业至少达到二级。全省煤矿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40%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6月30日前,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达到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 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达标。 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四)烟花爆竹企业 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全部达标。 (五)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规模以下企业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在2012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20%以上,2013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30%以上,2014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40%以上,2015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50%以上。 (六)电力、军工、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等工商贸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的行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逐步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凡颁布评定细则的行业,具体进度按评定细则发布的时间,规模以上企业三年内达标,规模以下企业五年内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在2012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20%以上,2013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30%以上,2014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40%以上,2015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50%以上。 六、工作要求 以“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积极推进,严格落实。对于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的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的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审定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进行资料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对评审定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企业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落实部门、落实责任,积极、稳步推进,积极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按期达标。对于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达标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执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三)严格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活动,明确“企业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等级”。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决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国家有标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工作列为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尤其要加强基层职工岗位安全标准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以培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相关行业考核办法中明确要求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情况,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监管廉政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监管方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和办法,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