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办法(试行)2013-04-01 南通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三条 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自评和申请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 (二)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三)企业提出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各一式三份),送所在地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通知申请企业缴纳评审技术服务费到专用帐户;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及所在地区安监局,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评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评审单位应与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制定评审计划,并成立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必须由经验丰富的评审员担任。 (二)评审单位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及所在地区安监局。所在地区安监局应当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包括评审组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组声明,企业介绍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等。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包括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评审组长反馈评审汇总情况,确定整改内容及期限等。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 (五)评审单位应在复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及复查意见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第七条 审核与公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六)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一),由市安监局考核通过后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文件等知识的培训。 (五)按照市安监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职权范围内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的监督。 (二)制定全市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计划,指导、监督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三)按照市安监局的工作部署,负责统计、整理、汇总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建立评审工作基础档案。 (四)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每个评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市安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六)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和评审专家库,并建立人员档案。 (七)经市安监局授权,组织评审人员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八)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升级企业缴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参照省局规定另行制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 第四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是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安全生产协作组组长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的行业商会(协会)和其他单位,可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二)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考核通过后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有3名及以上通过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协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员,其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所从事专业的评审要求,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一定比例。 (五)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可从评审组织单位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的确认,应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兼顾行业、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评审单位要根据标准化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评审,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五)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 (六)认真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七)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三)。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及所在地区安监局报告: (一)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评审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 (三)其它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一)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的。 (二)评审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 (三)评审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四)未合理配置专业评审人员的。 (五)未按评审程序评审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单位组织评审时,评审人员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应占参与评审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已取得有资质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评审资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五)应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安全达标升级评审工作。 (五)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 (三)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