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评主管单位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考评流程
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企业自评

2.1企业申请
1)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2)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2主管机关受理
3)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4)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5)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2.3考评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6)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1)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2)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3)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4)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7)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2.4结果复核
8)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2.5发证
9)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分为正本1份,副本3份。
证书样例:


监督管理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3.考评形式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3.1初次考评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2)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3.2换证考评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3)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3.3附加考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4)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4.附则
(1)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2)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3)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