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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要素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达标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如:事故中和池、洗眼器、除尘器、隔声罩、通风系统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0.1.4 应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要素释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达标要求】

(1)对职业病患者应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疗养;
(2)对患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10.1.8 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要素释义】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达标要求】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设立专人负责日常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
(3)监测仪器应定期校验,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保留校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