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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文件指导

2011年5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提出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011年6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制定了考评发证、考评机构管理及考评员管理等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011年8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发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
2013年1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力求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各地区冶金等工贸企业的相关政策文件可在首安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网站 http://aqbzh.soian.com/Channels/zhengcewenjian.html 政策文件栏目中查询。

2.行业特点

工贸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几个行业,其中这些都属于制造业。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重要体现。对于我国的工贸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以下差距:
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产能过剩;
研发能力较弱,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缺乏,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多;
产业集中度低,平均规模小,市场控制力弱,行业缺乏龙头企业;
装备水平不高,更新不及时,存在大量各种类型的小作坊和采用落后设备、工艺的厂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
虽然说近年来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宣传动员、基础建设阶段进入了全面铺开、全力推进阶段,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当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抓紧研究解决。

3.达标考评指标目录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各地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可登陆首安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网站 http://www.soian.com:7099/评定标准栏目中查询。

4.达标等级划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一级达标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达标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达标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5.考评主管单位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
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6.建设流程

7.考评流程

7.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7.2申请评审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7.3评审与报告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7.4审核与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7.5颁发证书和牌匾
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8.相关资料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附件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附件3: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附件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