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文件指导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形成的一整套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国煤矿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2011年5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2年8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通知》(煤安监函〔2012〕6号),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督促各地全面排查和整治煤矿安全隐患,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3年1月1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下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并指出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争取在2013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提高煤矿质量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水平。考核评级办法中制定了申请资格、考评发证、考评机构管理及考评员管理等实施办法,来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2.行业特点
虽然近些年来的国家加强对煤矿灾害治理、监管力度的提高,使得煤矿发生的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趋势并不明显。其中很多事故发生在乡镇煤矿和基建技改整合矿井中,有的矿井甚至没有进行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各方面的数据反映,当前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形势依然严峻,在煤炭行业中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诱发煤矿安全事故的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1)自然灾害多发,防范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等事故的能力没有得到很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
2)少数煤矿企业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的煤矿企业对其员工的管理教育不力、措施不到位,矿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差、安全意识淡薄,省能心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3)多数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文化建设效果差。
4)个别煤矿企业没有建立健安全应急响应体系,未建立应急预案,缺乏相应的快速反应救助力量、手段和措施,从业人员的应急反应的演练不足,部分从业人员未参加应急的特殊培训。
5)煤矿作业条件差,工作场所环境恶劣,老旧工具随使用年头的增加性能日益恶化,部分工具锈蚀严重,年久失修,设备老化;部分安全防护装置配备不足,放置不当,灭火器过期失效;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生产设施培训,业务素质低,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3.达标考评指标目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4.达标等级划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即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相应的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5.考评主管单位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逐级晋升达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评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评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6.建设流程
7.考评流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执行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
7.1企业申请
1)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煤矿企业要制定达标规划,根据达标规划,组织所属煤矿按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的步骤组织实施;
2)对照《煤矿安全指标标准化评分方法》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结果报告,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机构上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评报告和申报等级。
7.2主管机关受理
各级主管机构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审查:
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逐级初审上报,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所在地的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7.3考评
1)考评主管机构对煤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考核。
2)考评主管机构对煤矿申报材料的考评工作,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考评,形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报告》。
3)按照分级权限,由负责考核的主管机构对申报材料和考评报告进行评审。
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评方式: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7.4结果复核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7.5发证
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省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是在省级安监机构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国家级),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其它级别由省安全监管局授牌。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8.考评形式
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1)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考评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各种合法有效证照的复印件。
(2)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说明(含生产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奖励情况等)材料,以及由煤矿出具的上年度原煤产量和掘进工程量等材料。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4)煤矿质量标准化自检自评资料。
3)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 考评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3)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9.相关资料
附件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式样
说明:
1.“ⅹ级”按“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填制;
2.牌匾材料为弧面不锈钢镀钛板,四周加亮边(亮边宽度15mm),文字腐蚀,20mm立墙;
3.牌匾长600mm,宽400mm;
4. 字体从上至下,第一行为华文新魏、初号;第二行为华文新魏、小初;第三行(发证单位)为宋体、二号;最后一行为宋体、三号。字间距设为标准,文字居中,按比例放大。牌匾上边缘至第一行文字上边缘的间距为86mm,第一行文字与第二行文字的间距为45mm,第二行文字与第三行文字的间距为80mm,第三行文字与第四行文字的间距为55mm。
5.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发证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